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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叫停公園私人會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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烈士公園內現私人會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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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締歷史建築內會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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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通知,自今年11月1日起,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
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通知明確,對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,並區分不同情況給予關停、停業整頓、吊銷資質、到期後收回等處置。
(編輯:SV0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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